1.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成交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 2.租赁标的需由承租方自行投资建设,租赁期满后该广告位及设施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合同期内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质量安全责任,都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广告牌电源和供电设施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必须做好供电设施使用期内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质量安全责任,都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标的成交后,相关款项缴纳时间的约定:从成交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租赁标的的承租方须向组织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租赁标的的成交总额,并交纳成交总额20%的保证金,承租方持组织方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证至出租方处签订《广告位租赁使用合同书》,出租方开具正式发票。 4.承租方必须将广告牌位的设计效果图和施工设计图,报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承租方在使用广告位时,广告媒体施工必须严格按基础红线范围内施工,不破坏路面其他公用设施和园林行道树,保护好地下各种管线;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媒体设置的质量安全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全责。工程完工后,需按市政道路技术规范恢复人行道路面和园林绿化设施。 5.承租方媒体制作必须使用高档材料与环境和谐,提高城市品位,并确保结构牢固、安全可靠;现场施工、定点放样、安装设置,须经出租方把关负责。 6.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户外广告位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发布烟草广告内容。 7.涉及城管、市政、园林等部门的手续,出租方积极帮助协调。 8.户外广告发布期间,如遇到国家限电需要时,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 9.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广告牌架时,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并按签订租赁期的租金平均天数计算,返还承租方在广告牌拆除后广告位未满使用期的租金,不再予以补偿其他任何费用。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时,凡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逐一订入。 11.在广告位承租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全权负责安全监管,并要保持广告牌面的日常保洁卫生和广告媒体的及时维护管理,确保广告媒体的质量和结构安全。承租期间,如有转让广告位使用权,必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办理过户手续,转让费用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2.租赁标的使用权有效期暂定1-3年,起止时间按合同书规定为准。使用权期满后,广告牌设施七日内移交至出租方,经验收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