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区东桥东路13号13号楼及多微灵简易房、建阳区东桥东路13号52-53号店面招租

发布时间:2021-08-02 作者:npcjzx2 发布者:npcjzx2 阅读 : 2570

标的名称

建阳区东桥东路1313号楼及多微灵简易房、建阳区东桥东路1352-53号店面招租

 

 

项目编号

NPCJ(Z)20210714-A103

挂牌价格()

详见附件一

 

 

挂牌起始日期

202182

挂牌期满日期

2021816

 

 

标的所在地区

福建南平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人向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招租,由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并组织竞租。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招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招租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名称

建阳区东桥东路1313号楼及多微灵简易房、建阳区东桥东路1352-53号店面招租

 

 

标的基本情况及报价方式(可另附表)

标的概况

租赁期(年)

3

 

 

地理位置

建阳区东桥东路13

 

 

租赁面积约(㎡)

详见附件一

 

 

租金支付方式

标的一租金按半年缴纳,标的二租金按月缴纳承租方按时将租金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租金递增方式

无递增

 

 

装修期限

 

 

年租金底价(元)

详见附件一

承租押金(元)

详见附件一

 

 

交易保证金(元)

详见附件一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标的一是、标的二否

 

 

报价方式

详见附件一

 

 

重要信息披露

1.租赁用途:租赁标的一不得经营发廊、废品收购,不得存放危险违禁物,不得从事产生噪音、污染、粉尘等行业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租赁标的二不得经营餐饮业、发廊、废品收购,不得存放危险违禁物,不得从事产生噪音、污染、粉尘等行业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标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东桥东路13号,租赁标的一租金半年支付一次,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方式,即租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半年租金,以后每个租赁半年度租金应提前一个月交纳(如202211日缴纳首次租金,20225月底前应缴纳第2次租金,以此类推),每月10日前交清上月水电费;租赁标的二租金按月缴纳,每月10日前交清当月店面租金和水电费。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无递增。

2.为便于竞买人计算面积单价,网络竞价以年租金底价进行报价,最终成交总额以年租金的最高报价×租赁期限。

3.本次竞价标的一属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装修情况:简单装修,以实际现场看样为准。

5.租赁标的一为单位自建房无房产证的框架结构,有简易装修,面积含多微灵简易房127.5㎡;租赁标的二为单位自建房无房产证的简易水泥屋顶简易房,有简易装修。

6.租赁标的水使用自来水公司的水,电使用电力公司的电。

7.租赁标的一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21831日。

8.起租时间:

8.1若租赁标的一的原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租或报名参加竞租未取得标的,原承租人应于竞租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承租房产退还出租方,若原承租人报名参加竞租取得标的的,起租时间自竞租会结束后次月1日起计算;新承租人起租时间自出租方通知接收房产之日起计算。

8.2租赁标的二新承租方起租时间:自新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开始计算。

9.因本次租赁标的一的原承租方未予腾退,若本次租赁房产由原承租方外的第三人竞得,自竞租会起3个月内出租方仍无法收回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与新承租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新承租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组织方不再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10.具体事项以与出租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为准。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由出租方提供披露,具体项目标的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三、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农业科技研究所

 

 

注册地

福建南平

组织机构代码

1235070048995639XQ

 

 

注册资本(万元)

3114

企业性质

财政核拨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监管机构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件文号

 

 

 

批准文件类型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主要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标的一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半年租金;租赁标的二合同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保证金不计息)。

2.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经营租赁标的所从事的行业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市政及小区业态规划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准从事与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相背的行业。

3.租赁过程产生的由出租方、承租方缴纳的各种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4.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的排污、排气等相关设施改造及使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承租人资格条件

1.资信良好的境内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保证金的设定

金额

交易保证金应交详见附件一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竞价保证金、交易佣金缴付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平延平支行

开户账号:1920 1010 0100 073128 

 

 

保证内容

1.意向竞租人在公告期内到我交易中心网站竞价大厅页面自行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通过网上/线下交纳交易保证金。经我中心审核后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向竞租人,竞租人自行登录竞价大厅页面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2. 竞租人须以不低于挂牌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并按规定与交易中心、出租方签订成交文件的,否则交易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3.网络竞价成交,承租方应于租赁标的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并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佣金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应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2日内到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4.竞租人、承租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组织方将取消其报价资格或承租资格,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所有资格审核合格的竞租人参加标的动态(或一次性)报价但全程均不报有效价格时;

2)竞租人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而与其他竞租人协商、合谋或以其他方式而形成的报价;

3)竞租人对出租方或任何相关人员有施加影响或行贿,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行为,影响本项目公正性的;

4)承租方未按要求签署本次报价标的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的;

5)承租方在资格审查期间或竞价成功后,对已确认的相关文件(包括租赁标的质量、现状等)或其它形式提出异议要求撤回其已提交的相关文件的;

6)本次报价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所有下载的文件与数据,以产权交易中心文件为准。

 

 

 

 

处置方式

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全额无息返还。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52)个周期。

 

 

竞买人报名须向组织方提交的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单位:a、营业执照(原件);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c、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c项材料);d、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e、标的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自然人:a、竞买人身份证(原件);b、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b项材料);c、标的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附件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郑先生、严女士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599-88495658860838

 

 

                                       

 

 

 

 

 

 

 

 

一、  附件一:竞价标的清单:

序号

标的及项目编号

面积

年租金(元)

租期(年)

挂牌价(元)

竞价保

证金

(元)

竞价

方式

是否有原承租方

标的一

建阳区东桥东路1313号楼及多微灵简易房招租

1777.5

320000

3

960000

160000

方式一:

网络一次性报价

NPCJ(Z)20210714-A103#1

标的二

建阳区东桥东路1352-53号店面招租

62.4

37440

3

112320

9400

方式二:

网络动态报价

NPCJ(Z)20210714-A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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